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阻碍执行,福州一物业公司被罚5万元!
作者:林智杰  发布时间:2024-01-17 16:52:27 打印 字号: | |

“执行过程中,因某物业公司工作人员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,依法对该公司罚款人民币5万元。”近日,鼓楼法院对福州一妨碍执行的小区物业开出《罚款决定书》。

在执行某金融机构与林某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过程中,鼓楼法院干警在鼓楼区某小区内对林某名下车辆实施扣押,该小区物业主任拒不配合法院执行工作,以阻挡道路、推搡法警等方式阻挠法院对案涉车辆的扣押工作。执行法官向其出示证件、释明法理,责令其不得妨碍执行程序,但该物业主任仍未予配合,反以言语挑衅、肢体干扰等措施试图继续阻碍执行,并拨打110报警。民警到场了解情况后,亦责令该物业主任配合法院执行工作,不得继续妨碍执行,至此,该物业主任方停止其阻挠行为。

鉴于该物业公司上述行为严重干扰正常执行程序、损害司法权威,鼓楼法院依法对其出具《罚款决定书》,对该物业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5万元。物业公司对该罚款决定不服,复议至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。经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,驳回该物业公司复议申请,维持原决定。日前,该物业公司已按《罚款决定书》载明的内容交纳罚款。

    “物业公司履行对小区内停放车辆的看管职能本无不当,但看管行为应有序更应有度。”执行法官提醒,物业公司对内部车辆行使看管职能,其目的在于防范违法盗窃及阻止不当损毁行为,该看管职能具有明显的边界性,不能扩张为对车辆的支配权,更无法对抗法院正常的执行程序。遇到法院开展执行活动时,相关人员经法院干警出示工作证件后,应当坚持“先予配合,争议后置”的处理原则,积极配合法院开展执行工作,并通过执行异议、执行异议之诉等法定程序救济自身权利。


 
责任编辑: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